發表時間:2012-11-26 22:40:00
先前
在這裡(手機王)看到一個
說是她續約賣空機
看了忍不住 問了問
他說note2只要18000
而且有早鳥 有兩顆電池
我就心動了!
也不宜有它 把錢匯給他了他
先匯了13000之後
她說只是先辦續約
之後又要我 把尾款匯給他
我匯完 沒幾天說他欠人家錢
說要我借他3000 我人太好
也借他了!
但這時我覺得有些不對勁
剛好有個好心的收手機專家
提醒我 這可能是詐騙
我才突然驚覺我 被騙了= =
請各位大大幫我討回這筆錢
雖然2萬多 數目不是很大 但是對我來說
很需要 要回這筆錢 所以拜託個位幫忙一下
她在這裡的暱稱叫「小如」帳號是:sococo760828
臺中人 電話是:0983172279
小P 於 2015-05-25 09:04:17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24-09-20 05:53:29
發表時間:2013-03-27 02:30:00
這種人的確是該繩之以法的
N 於 2013-03-27 02:30: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13-03-27 03:45:00
事情另有進展
因為被封鎖的帳號是他男朋友的
而且我前幾天打去問候的時候 才知道 他(前男友)也是受害者
所以 唯一的線索 也有困難了!
而且最誇張的事 她還是個通緝犯 可是又不能胡亂報警 現在真不知該如何是好
小P 於 2013-03-27 03:45: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13-03-27 03:45:00
事情另有進展
因為被封鎖的帳號是他男朋友的
而且我前幾天打去問候的時候 才知道 他(前男友)也是受害者
所以 唯一的線索 也有困難了!
而且最誇張的事 她還是個通緝犯 可是又不能胡亂報警 現在真不知該如何是好
小P 於 2013-03-27 03:45: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13-03-27 03:45:00
事情另有進展
因為被封鎖的帳號是他男朋友的
而且我前幾天打去問候的時候 才知道 他(前男友)也是受害者
所以 唯一的線索 也有困難了!
而且最誇張的事 她還是個通緝犯 可是又不能胡亂報警 現在真不知該如何是好
小P 於 2013-03-27 03:45: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13-03-29 09:59:00
還有一個共犯 是王x惠小姐
若知道的人 可以告訴我
還是網路警察找得到??
小P 於 2013-03-29 09:59: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13-04-10 02:10:00
小P 於 2013-04-10 02:10: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13-04-10 02:45:00
這難說了~~!!!事情另有進展因為被封鎖的帳號是他男朋友的而且我前幾天打去問候的時候 才知道 他(前男友)也是受害者所以 唯一的線索 也有困難了! 而且最誇張的事 她還是個通緝犯 可是又不能胡亂報警 現在真不知該如何是好..........恕刪
你的錢不是轉到她男友的帳戶去了
有證據就可以報警呀~~
N 於 2013-04-10 02:45: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13-04-10 03:52:00
然後 又因為類似的事情 又告發他
可是重點是 他已經是通緝犯 而且正在逃亡
而她前男友 也是後來 我唯一能打通的電話 才知道原來也是受害者
所以 沒法阿-.- 就算報警 也無濟於力
小P 於 2013-04-10 03:52: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13-04-11 02:17:00
@@..........恕刪
總之就是 停 看 .....
小宇 於 2013-04-11 02:17: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13-04-17 01:43:00
小P 於 2013-04-17 01:43: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13-05-01 03:46:00
5/22台中開庭 告死她全家~
小P 於 2013-05-01 03:46: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13-05-01 04:40:00
也拖太久= ="
好久之前就看到這篇了.......
看來買貴重物品就要面交
賣貴重物品就要買方在你面前提款拿錢給你才有保障
加油~
別在心軟了~~~
我之前也被小騙2.3000塊過....(我可是窮學生阿TAT)
可是最後就算了....因為東西是我偷偷買的...說了 會被罵 應該也不會去報案...
放空ing~ 於 2013-05-01 04:40: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13-05-01 06:11:00
恩恩 當然 就算他磕頭 切腹 也要她賠償我
因為要等船票下來呀~
小P 於 2013-05-01 06:11: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13-05-24 00:19:00
小P 於 2013-05-24 00:19: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13-05-24 00:58:00
N 於 2013-05-24 00:58:00 修改文章內容